第二場次由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暨都市計畫與開發管理學系主任楊松齡教授主持,延續前場次對於危老建築物重建探討,本場報告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張志偉教授以2017年通過的危老重建條例為題,回顧危老重建條例立法過程與目的後,進一步說明該條例的規範內容,並比較都市更新條例的異同處,認為從法律政策學角度,危老建物的老化並非一時性而為繼續性狀態,故與現行危老重建條例限時法的法理不符,現行條例可能造成一時性獎勵措施的現象。
另外,對於避免產權單純,退出都更整合而單獨辦理危老重建,也可能增加都市景觀突兀的現象,建議考量增訂最低基地規模適用要件。
最後就立法論上,危老重建條例規範內容與都更條例規範具重疊性,基於法體系一致性考量,宜將危老重建移回都更條例以「簡易都更」途徑辦理。
與談人台灣大學法學院林明鏘教授則以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核心,認為現行條例無法達到制度上預設功能,並從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出發,分別從理論面與實務面指出該條例所面臨的問題(如全部同意原則、容積獎勵等問題),建議在立法論上,可將都更條例與危老條例兩法合一,並透過提高強制力以達到國家保障人民生命的義務,加強資金補助及誘因措施等彈性,並輔以資金、技術與安置計畫等配套措施,簡化相關程序如善用行政契約等,來解決現行條例在理論面及實務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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