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王力宏認錯道歉並宣布暫時退出演藝圈,4.8億豪宅將過戶給李靚蕾後,雙方「停戰」,但律師余淑杏認為離婚及財產的法律紛爭,如果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且可能在不同國家都有辦理結婚登記並置產,一旦婚姻關係終止,所涉及的各類訴訟與財產分配問題應該遵循何種法律規定,是最需要明確理清的。
專長跨國資產處理與繼承的余淑杏律師說明,若雙方當事人均為美國籍且在美國登記結婚,該婚姻效力仍會受到台灣的承認,但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台灣提出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以及侵害配偶權訴訟,則需分別探討。
根據涉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結婚、離婚與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依次是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之法律,例外是關於不動產的處置,會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余淑杏律師解釋,在美國離婚的財產分配方式,需視當事人在哪一個州份登記結婚,而遵從該州的法律規定,而各州的婚姻財產制度又可大致分為適用衡平財產制(Equitable Property)與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兩種。
其中紐約州所採行的是衡平財產制,配偶可各自保有個人財產,但若該財產登記於雙方名下或有特別約定,則屬於共有財產,共有方式又細分為普通共有(Tenancy in Common)、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共同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三種可選擇,不同共有方式下的離婚財產分配結果也可能不同。
通常離婚最需要處理的就是共同共有財產,此時法院對於財產的分配方式會有較大的決定權,可根據衡平法則,依各人對婚姻關係的貢獻程度調整分配比例,不一定是50/50
余淑杏律師表示,,如果在台灣,若配偶婚後未特別約定採用共同或分別財產制,原則上會適用法定財產制,除非該財產有約定共有或登記於雙方名下,否則不論婚前或婚後,雙方都各自保有財產,因此任一方皆可單獨處分其婚後財產,無須經過他方同意,只是婚後的財產可於離婚時進行分配。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