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12月6日將商品類期貨納入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商品,其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方式原則上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相同,僅依商品特性調整退單百分比、基準價及量化放寬指標作法。
商品類期貨退單點數計算公式,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作法大致上相同,惟退單百分比略有不同,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採2%,布蘭特原油期貨則為3%,計算公式如下:
基準價選取順序為(1)前一筆有效成交價(2)有效委買委賣中價(3)由期交所參酌相關資訊決定,當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可作為基準價時,期交所將參酌相關資訊決定基準價,例如黃金期貨原則上期交所將參考國際上活絡黃金期貨價格,以計算適當基準價。
另期交所設有量化放寬指標,當波動相關指標盤中達預設標準時,將自動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下限。
期交所分別設置黃金期貨及布蘭特原油期貨兩種量化放寬指標,兩者獨立運作,例如黃金期貨量化指標達標時,僅會放寬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即時價格區間,布蘭特原油期貨則不會放寬。
以下為退單範例:
範例:市價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假設黃金期貨最近到期契約前一日結算價為1,800點,退單點數為36點(=1,800×2%)。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1,799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為1,763點(=1,799-36)。若交易人以市價IOC委託賣出25口黃金期貨最近到期契約。
依當時委託簿(如右圖)試算,可能成交價為1,799點15口、1,750點10口,故1,799點15口成交,剩餘10口因可能成交價(1,750)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1,763)退單。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