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3日赴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針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書面報告。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期望透過四大修法重點,並將條例施行期限展延10年至2032年底,能帶動我國新興生技醫藥領域的發展。
王美花表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在2007年三讀立法通過後,提供從事生技新藥研發製造之生技新藥公司於技術、人才、資金的投資獎勵,鼓勵技術提供者自行創業,或移轉予生技新藥公司,以生技新藥公司之創新研發能量,促使生技產業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之一在2016年12月30日又三讀通過第三條修正條文,擴大適用範圍,納入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加速我國新興生技醫藥領域的發展,由於條例將在今年底落日,所以經濟部也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為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結合我國醫療技術與資通訊技術的優勢,王美花指出,期望透過租稅優惠的措施,導引國內發展新興之生技醫藥產品,並強化我國戰略防疫物資的開發,同時將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期能將生技醫藥產業打造成為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
王美花表示,考量既有生技新藥為能涵蓋相關適用範圍,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監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因應生技醫藥產業之研發期長、風險性高及資金投入高等特性,將施行期限展延10年至2032年底。
這次修正草案共計 17條,總計有四大主要修法重點,包括「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並發展高技術門檻產品」,因應全球新興生技及技術的發展,並鼓勵研發具有高技術門檻且有臨床使用需求之產品,將獎勵對象由原來的新藥、高風險醫材等,新增納入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致位醫療等範疇,給予研發、機械設備及投資等租稅誘因。
第二項重點為「強化研發興製造並重」,修正草案延續過往對於研發製造的支持,考量生技日趨事業分工所衍生對受託開發製造(CDMO)之需求,加上國際大廠全球分散生產的趨勢,本次修正草案納入研發製造及受託開發製造型態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得享有投資抵減,以鼓勵生技醫藥公司能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國內,為生技醫藥產業創造更高價值。
第三項為「引進資金投入,挹注生技醫藥產業成長動能」,生技醫藥產業具有高風險性、研發期程長及亟需巨額資金投入研發。近年來民間游資龐大且利率創新低,為加速生技醫藥產業之募資,除保留現行法人股東投資抵減的優惠,並新增個人投資所得總額滅除,以吸引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
在「強化留才攬才的誘因」部分,也會針對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取得之新發行股票,目前規定是依股票轉讓價減除成本後課稅,為利企業留才攬才,修正其因獎酬、技術入股或認股權憑證取得之新發行股份,符一定條件者可選擇轉讓時的價格或取得日的價格孰低課稅。
另外,配合相關法規的增修,並強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以利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也增修部分條文,例如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以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選擇孰低課稅,並完成轉讓者,生技醫藥公司應向稅捐機關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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